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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及收案范围(暂行规定)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09年07月22日作者:lx

湖北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及收案范围(暂行规定)

    一、案件管辖

    (一)级别管辖

    1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。

    2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:

    (1)诉讼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;

    (2)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;

    (3)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。

    (二)地域管辖

    1、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    2、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,由侵权行为地(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)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法律、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    3、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当事人还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、合同履行地、合同签订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受理案件的一审法院。

    (三)指定管辖

    第一审专利权民事纠纷案件、植物新品种民事纠纷案件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事纠纷案件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。

    二、收案范围

    (一)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下知识产权案件:

    l、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,包括:

    (1)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;

    (2)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;

    (3)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;

    (4)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;

    (5)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;

    (6)申请诉前财产保全、诉前证据保全案件;

    (7)其他商标民事纠纷案件。

    2、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,包括:

    (l)著作权、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纠纷案件;

    (2)侵犯著作权、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;

    (3)著作权、与著作权有关权益合同纠纷案件;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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